深圳证监局:提升证券违法犯罪惩治力度
深圳证监局通过多举措持续曝光并打击不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包括联合公安部门打击非法活动 、核查并公布非法配资机构名单、发布无资质机构名单 ,同时通过社区投教活动和媒体宣传提升投资者防范意识。

解决路径:从违法线索收集阶段即启动联合调查,由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保障执法人员安全与调查效率 。例如,地方城管系统通过公安部门建立保障机制(如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城管局长) ,证券执法可借鉴此类模式,确保调查对象无法逃避监管。

联合研判与办案:深圳证监局与公安机关联合研判、联合办案,用时两个月就成功侦破此案 ,办案效率大幅提高。后续措施:持续支持与合作:深圳证监局将持续支持和配合做好本案相关工作。监管重点:将恶性操纵市场作为监管执法打击的重点,不断优化办案策略,提高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效能 。

如深大通在被立案调查后暴力抗法 ,导致证监会稽查人员被抓伤,这反映出在缺乏有效保障的情况下,证监部门收集违法信息困难重重。借鉴地方城管系统经验:行政部门执行职务遇到执法对象暴力抗法是普遍问题 ,地方城管系统在这方面探索力度较大。
深圳证监局对李国院等4人操纵“通宝能源 ”股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4人因控制61个账户交易亏损149万元,被合计罚款240万元 。
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结合徐某、康某违法违规情况和情节 ,在履行事先告知 、听证等法定程序后,深圳证监局于近日对两人采取了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司法进展: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徐某、康某等人提起公诉,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非法经营期货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
陕西省高院、天津市高院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尹某某非法经营案中,尹某某非法经营期货数额达270万元(浙江省标准为150万元),法院据此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情节严重:需达到司法解释明确的经营数额 、违法所得金额或其他严重情节(如未经许可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核心逻辑: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前提,而非单纯依赖涉案金额,因此属于典型的情节犯 。
期货配资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的辩护要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 ,应按“情节严重 ”裁量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方可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为升格量刑档次。
期货配资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的辩护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 ”的数额标准 ,应按“情节严重”裁量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为加重量刑档次。
在认定非法经营罪时 ,需要综合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不能仅以数额为标准 。
境外炒股新规
境外炒股新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并且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中国相关规定在中国,个人直接参与境外炒股受到严格限制。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近来主要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等合法渠道进行。
境外炒股新规主要涉及多个方面,旨在规范相关行为并防范风险 。投资者资格限制许多国家对境外炒股的投资者资格有明确规定。比如,一些国家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水平和投资经验 ,通过相关的考试或达到特定的资产标准等。这是为了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能力和风险承受力参与境外股票投资 。
025年国外炒股没有权威公开的新规动态,国内资本市场有多方面监管政策更新,要注意区分国内外市场差异。
关注官方信息:以证监会、税务总局或境外券商的正式通知为准 ,避免轻信未经证实的传闻。
个人购汇六大禁令是: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回信息;不得提供不实证明材料;不得出借和借用购汇额度;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 、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
炒股新规中,市值限制有所调整,交易金额要求也有大幅提升。具体变化如下:市值限制调整 合格投资者范畴扩大:新规将部分非专业金融行业工作的个体投资者纳入合格投资者范畴 ,允许他们自由选取购买和销售任何上市公司股份。
